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报告了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定于28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在提交表决前夕,这四部法律草案又修改了哪些内容?
城乡规划法:
撤销规划造成损失应赔偿
城乡规划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建议将有关条款中的“被许可人”修改为“当事人”。
民诉法:
明确抗诉案再审起始日期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应明确作出裁定的起始日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律师法:
律师会见被告不被监听
律师法修订草案原来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节能法:
房产商虚假宣传重罚
节能法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等信息,或者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处房屋销售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建议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等信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