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按照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